您的位置:首页>>政策法规>>融资担保

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编辑:admin:2020-03-10 01:53: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部门每年按照上年度全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新兴产业业务在保余额的1%。安排资金,对开展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新兴产业业务并满足一定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予以风险补偿。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出资控股或投权委托其他机构代持股份管理的,并纳入我省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为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新兴产业贷款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和再担保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各市县非公司制的融资担保机构在完成公司化改制前不得申清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依法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各级担保公司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合规经营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为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三)被担保企业经营地在我省,所担保项目为省内小微企业、三农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担保公司为融资主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四)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之比不得低于全省担保行业放大倍数的50%。

(五)财务倍理制度、风险防范制度健全,风险防范工作落实较好。

(六)补偿年度如进行融资担保分类监管评级的,评级结果应在C级以上;如补偿年度未进行分类监管评级的,原则上参照上一年度分类监管评级结果。

第三章  补偿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补偿对象。

担保公司上年度支持的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新兴产业的融资担保业务和省级再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新兴产业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供的再担保业务。

本办法中小微企业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

本办法中“三农”业务指符合以下业务范围及担保主休的相关业务。

“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范围1) 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2)衣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3)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4)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5)其他涉及农业、农村生产、建设的领域。

本办法中战略新兴产业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规定的产业”。

第六条  补偿标准

担保(再担保)业务风险补偿额-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新兴产业业务3季末在保责任余额Xl%。在保贵任余额是指截至3季末担保公司或省级再担保机构对外提供担保余额扣除其不承担风险责任的担保金额。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

第七条  符合补偿要求的担保公司向所在市融资担保监管部门进行申报,各市融资担保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复核认定,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至各融资担保公司专户。

第八条  在建立风险补偿资金申报信息系统前,申报补偿的担保公司可先期通过纸质材料报送补偿申请资料。

第九条  每年1月底前,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担保公司每年按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具休要求,通过风险补偿资金申报系统报送材料,由各市融资担保监管部门在信息系统内进审核,并提交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担保公司提交的补偿资金申请报告;

(二)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中请表(附件1);

(三)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许可证副本;

(四)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项目情况汇总表;

(五)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审核:

(一)各市融资担保监管部门对其辖区内监管的担保公司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市级融资担保监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问内出具辖区内风险补偿资金审核意见并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收到申请材料审核汇总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对通过复核的担保公司及申报补偿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贵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项目公示期结束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公示期内没有异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列为支持项目,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和确定,在15日内直接拨付至各有关融资担保公司专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职贵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各市融资担保监管部门反馈辖内融资担保公司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贵。收到的风险补偿资金,记入独立会计科目,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妥善保存相关凭证备查,并积极配合各级财政、融资担保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机构,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资金外,视情况暂停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金(2016)5号)同时废止。


服务热线 :0351—8066213 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308号同昌创业园A座13、14层

版权所有: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晋ICP备05004031号-1 技术支持:易乐工作室

手机站
手机站
服务号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