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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发挥作用的意见

来源:本站     编辑:admin:2019-01-15 01:30:39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发挥作用的意见

晋政发〔2018〕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发挥作用,缓解我省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难、融资贵,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委同意,结 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部署,壮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力,整合现有融资担保资源, 在增加市县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的同时,构建以省级融资再担保集团为骨干,市、县融资担保机构协同发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优化考核激励办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进一步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全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2019年末,政府性融担机构业务放大倍数要达到2倍以上, 自2020年起,每年担保业务增长率不低于10%。

二、增强资本实力,优化机构布局

(一)加快组建省级融资再担保集团。以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为基础,通过市场化方式整合3家以上融资担保机构,组建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再担保集团)。省财政和金控集团注资省再担保集团,通过建立资本金补偿机制逐步增至25亿元以上。

(二) 积极对接国家融担基金。省再担保集团要抓紧调整业务结构,使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达到80%以上,其中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金额占比达到50% 以上。把再担保风险分担比例提高到20%以上,降低担保费率, 达到对接国家融担基金的要求。积极争取国家融担基金以再担保和股权投资方式支持我省融资担保行业,提高融资担保能力。

(三)充实市级机构资本金。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通过财政注资、引进社会资本等方式壮大资本实力,2019年底前,注册 资本金达到2亿元以上。同一市设立多家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原则上撤并为1家。支持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的机构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

(四)推进县域融资担保服务全覆盖。鼓励省、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兼并重组、参股控股等方式,带动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完善市场化、专业化管理运营机制。支持省、市政府性 融资担保机构在22个空白县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空白县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各县根据当地实际,通过政府注资、引进社会资本等方式,于2019年3月底前,将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提高到2000万元以上。同一 县设立多家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原则上在2019年底前撤并为1家。

三、明确发展目标,提高放大倍数

(五)有效发挥再担保作用。省再担保集团要充分发挥再担保增信、分险和稳定器作用,加快发展再担保业务,着力提高再担保覆盖率,扩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再担保业务规模。到2019 年底,再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达到3倍以上。要以再担保业务和股权投资为纽带,通过再担保机制和融资担保体系业务链,带动全省融资担保机构提升管理水平、运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六)切实发挥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作用。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应坚持“贴农、为农、惠农、不脱农”原则,加快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业务发展和分支机构铺设。2019年底,实现产粮大县、畜牧大县业务全覆盖,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放大倍数达到2倍以上。2020年底,在全省设立20家以上分支机构。

四、完善运行机制,促进持续发展

(七)建立市场化运营机制。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快引入市场机制,实行专业化管理。建立市场化选人机制,通过市场公开选聘经营管理层,探索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完善市场化用 人机制,探索政府授权的董事会管理与专业人才市场化运作相结 合,充分用好选聘人才。2019年6月底前,市、县事业编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全部改制为企业,实现市场化运营。

(八) 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履行出资人职责,结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经营的在保余额、放大倍数、资本金使用率、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等因素, 完善资本金长效补充机制,合理安排后续增资,持续增强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实力和业务发展能力。

(九)建立担保费补贴机制。对于担保率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2%)、能够切实让利于小微企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以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盈亏平衡点为基准,对其当年新发生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担保费率补差。

(十)完善代偿补偿机制。完善融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办法,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意见》(晋政发〔2018〕41号)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安排不超过上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在保余额0.1%的资金, 对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并满足一定条件的机构予以风险补偿。各市也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相应的补偿代偿机制。

(十一)完善风险分担机制。省再担保集团要按照国家融担基金公司再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推进国家融担基金、省再担保集团、融担公司三家机构按比例承担风险责任的落实;积极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分担,形成风险分担、利率优惠、手续筒化、信息共享等权利与义务对等的银担合作机制。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 国家融担基金一省再担保集团一基层融资担保机构三级担保体系与银行2 : 2 : 4 : 2的风险分担合作模式,共同分担小微企业和 “三农”融资担保贷款风险,提高银行参与的积极性。

五、强化考核评价,激发内生动力

(十二)完善机构考核指标体系。财政部门要建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办法,适当降低或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提高代偿风险的容忍度,鼓励扩大业务规模。坚持以功能发挥和风险防控为核心,围绕降低担保费率、提高放大倍数、扩大业务规模、增加担保户数、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比重、 增强风险控制能力、提升服务质量等要素,完善考核指标体系。

(十三)完善高管人员薪酬激励。把绩效考评结果作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高管人员薪酬制度设计的主要依据,改进现有薪酬制度。高管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奖罚三部分构成。 根据行业水平确定基本薪酬,根据指标完成情况确定绩效薪酬,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奖罚额度。在业务风险考核期满后,根据奖罚情况发放绩效薪酬。

(十四)运用分类评级扶优限劣。各级监管部门要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落实政策的效果开展监管评级, 实施分类监管。对A级和B级机构,支持其增加业务品种、扩大 经营区域范围,优先享受风险补偿等扶持政策。对落实政策不力的机构,取消享受风险补偿等扶持政策。

(十五)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省级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退出机制。对长期不开展业务的机构,要明确时限,实施退出。

六、加强组织保障,营造发展环境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工作的领导,充实监管部门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人员力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融资担保行业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责任分工,采取有力措施,指导和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 作,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十七)完善信用体系建设。融资担保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督促和指导具备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指导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接入征信管理系统, 完善信用评级,健全信用记录,为拓展业务打好基础。

(十八)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省融资担保行业协会要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加强自身建设,切实发挥好桥梁作用和行业自律功能, 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运营;加强业务研究,针对融资担保行业面临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加强培训,引导会员业务回归主 业,提升融资担保业务能力;加强行业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十九)加强风险管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自身风控能力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协同,做好行业形势分析和风险监测,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要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维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 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各民主党派山西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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