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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意见

来源:本站     编辑:admin:2019-01-15 01:02:17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意见 

           晋政发〔2018〕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驻晋各金融管理部 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5部委《关于 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要求,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资金投放,合理控制融资综合成本,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为山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持,经省委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运用财政手段支持小微企业融资

 (一)加大对银行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补偿。对银行机构小微企业贷款,省财政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量0.1%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省金融办会同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负责组织银行机构进行申报,补偿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至各银行机构账户。(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牵头,人行太原 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配合) 

 (二)对小微企业债券融资进行财政补助。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对接债券市场,运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工具进行融资。对成功参与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的中小企业,由省财政在当年安排的直接融资奖励预算规模内给予一次性补助。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债券融资成功后, 向所在市金融办申报,市金融办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金融 办复核认定,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至企业专户。(省财政厅、省金 融办牵头,各市政府配合)

 (三)优化对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业务的风险补偿政策。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三农”业务并满足一定条件的予以风险补偿,按照不超过上年小微企业和“三 农”业 务在保余额的 0.1%给予风险补偿。符合补偿要求的融资担保机构向所在市金融办进行申报,各市金融办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金融办复 核认定,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至各融资担保机构专户。(省财政 厅、省金融办牵头,各市政府配合) 

 (四)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存款激励机制。将银行机构支持小微企业情况作为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招标的重要指标,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小微企业贷款力度,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省财政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金融办、人行太原中心支 行、山西银监局配合) 

二、进一步提升银行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五)完善支持小微企业的专营机构建设。支持大型银行深化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向基层延伸普惠金融服务机构网点,加快落实“五专”经营机制,缩短决策链条。鼓励股份制银行探索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增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 支持邮储银行继续坚守服务小微企业的定位,提升基层支行信贷服务能力。地方性法人银行机构继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 重点向县域和乡镇等地区延伸服务触角。鼓励未设立普惠金融事 业部的银行增设社区、小微支行。(山西银监局牵头,各银行机构 配合)

 (六)合理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 监管,督促各银行机构进一步缩短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通道” 和“过桥”环节,同时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内部资金转移优惠价格, 通过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覆盖风险溢价,主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 利率。(山西银监局牵头,各银行机构配合)

 (七)加大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创新。根据小微企业经营特点, 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积极创新信用类金融产品,稳妥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仓单、存货 等抵质押融资业务,并合理提高抵押率。(山西银监局牵头,各银 行机构配合)

 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委印发的《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银发〔2017〕104号),建立市级应收账款融资服务机制,深入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推动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抵押融资,盘活企业存量资 产。(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牵头,各市政府、各银行机构配合) 

 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合作对接,大力 推进“银税合作” ,试点开展“信易贷”工作,将小微企业公共信用信 息作为贷款审批重要参考。(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山西银监局、各银行机构配合) 

 银行监管部门要高效落实国家金融政策,鼓励银行机构积极 运用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分期偿还本金、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续贷支持力度。(山西银监局 牵头,各银行机构配合)

 (八)强化银保合作分险功能。银行机构要加强与保险机构的合作,优化小微企业银保合作业务流程,构建合理的风险共担与利益分配机制,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稳步推动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发展。(山西银监局、山西保监局牵头,各银行、保险 机构配合) 

 (九)严格落实收费减免政策。银行机构要严格执行监管部门 “七不准”“四公开”要求,强化落实“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减少融资附加费用。山西银监局在违规收费举报机制的基础 上,联合省金融办、省中小企业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银行机构 乱收费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山西银监局牵头,省金融办、省中小 企业局、各银行机构配合)

 (十)强化政策监管和引领。银行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国银监会 关于提高小微企业信贷服务效率、合理压缩获得信贷时间的要求, 改进小微企业投贷技术,优化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银监部门要加强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的监测和考核,引导银行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信贷投放,完善、落实小微企业信贷尽职免责制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容忍度,推动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努力实 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的目标。 (山西银监局牵头,各银行机构配合)

 (十一)建立投资项目与小微企业贷款挂钩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银行准入与小微企业贷款倾斜挂钩制度, 在确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合作银行时,优先选择支持小微企业贷款力度大的银行机构。(各市政府牵头,各银行机构配合)

 (十二)建立优质中小企业项目定期筛选推荐机制。省中小企业局汇总、筛选各市反馈企业项目信息,由省金融办通过山西省金融服务平台,向省内外金融机构网上推荐优质中小企业项目,促进银企高效融资对接。(省中小企业局牵头,省金融办配合) 

三、激活资本市场服务小微企业融资功能

 (十三)加强小微企业上市(挂牌)培育。加大股份制改造力 度,每年推动100户小微企业进入股改程序,力争2020年全省股 份制改造企业达到1200家;建设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项目 库,力争2020年入库小微企业达到300家;加大小微企业在沪深 交易所上市、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工作力度,提高 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额。(省金融办牵头,山西证监局配合) 

(十四)积极推动股权融资。支持小微企业在山西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托管、股权融资,力争2020年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 “晋兴板”挂牌小微企业达到300家,对在“晋兴板”挂牌的企业一次 性奖励10万元。(省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配合) 

(十五)用好基金持续扶持作用。支持鼓励设立各类基金,形 成覆盖小微企业生命周期的基金体系: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创 业团队和初创期企业发展;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支持企业开展技术 研发和科技创新;设立私募股权基金,支持成长期企业发展壮大, 对接资本市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导入,扶持产业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设立并购重组基金,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大;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重点向科技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投放,支持其快速成长壮大。建立政府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机制,市场化选聘基金专业人才和管理机构,优化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建立科学的差别化收益分配、有效投资激励、合理薪酬激 励等机制,促进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省金融办牵头,山西证监局、 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配合)

 (十六)设立基金聚集区。将山西综改示范区设为基金聚集 区,省级财政将省、市两级财政涉及入区基金的税收留成部分,全部下放给山西综改示范区,同时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落实入区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规模奖励、投资奖励等优惠政策。山西综改示范区开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取消前置备案程序,直接受理 基金注册申请,设立绿色通道,5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执照、印章等全套注册手续,为境内外基金企业的落户、运营、投资提供全程 “一站式服务”。山西综改示范区与山西证监局要加强对基金的事中事后监管。(山西综改示范区牵头,山西证监局、省财政厅、省金 融办配合)

 四、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

 (十七)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以山西省融资再担保公司为基础,通过市场化方式整合3家以上融资担保机构,组建省再担保集团。省财政和金控集团注资省再担保集团, 2018年底资本金增至18亿元,通过建立资本金补偿机制逐步增至25亿元以上,达到全国省级再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平均水平。鼓励其在条件成熟的市县设立分支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参股、控股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省再担保集团对接国家融资担 基金,提高融资担保能力。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通过财政注资、引进社会资本等方式壮大资本实力,2019年底前市级注册资本金要达到2亿元以上,2018年底前县级要将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提高到 2000 万元以上。 2019年底前,在同一市、县设立多家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原则上要撤并为1家。支持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的机构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省、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22个空白县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空白县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进一步推进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坚守融资担保主业,做到“三严格、 三不准” ,即严格保证金管理,不准高额收取、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严格规范收费,不准收取担保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严格贷款流向管理,不准占用客户贷款。(省金融办、各市政府牵头,省财政 厅配合)

 (十八)积极创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服务模式。探索由市场化专业团队负责具体经营管理的运营模式,完善责、权、利相关机制,增强扩大业务规模、防控业务风险、降低担保业务收费的内生动力。省再担保集团要积极对接银行机构,推动银行机构参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分担,形成风险分担、利率优惠、手 续简化、信息共享等权利与义务对等的银担合作机制。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探索建立“政银担”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共同分担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贷款风险,提高银行机构参与的积极性。(省金融办牵头,各市政府配合)

 (十九)进一步加强银担合作。鼓励银行机构主动参与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大与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力度。优化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提高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银行机构不得要求融资担保机构以贷转存、存贷挂 钩、借贷搭售,不得在业务保证金之外收取其他保证金等。(省金 融办牵头,山西银监局、各银行机构配合)

 (二十)改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评价和薪酬机制。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办法,适当降低或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提高代偿风险的容忍度,鼓励扩大业务规模。要以功能发挥和风险防控为核心,围绕降低担保费率、提高放大倍 数、扩大业务规模、增加担保户数、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比 重、增强风险控制能力、提升服务质量等要素,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把绩效考评结果作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高管人员薪酬制度设计的主要依据,改进现有薪酬制度。(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牵头,各市 政府配合)

 五、发挥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补充作用

 (二十一)支持在贫困县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在贫困县独立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放宽至不低于1500万元; 贫困县设立的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 本市跨县域开展业务,在设立县域的贷款投放不低于全部贷款余 额的50%。(省金融办牵头,各市政府配合)

 (二十二)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支持力度。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向小微企业和涉农领域提供贷款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 抵(质)押、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农户小额贷 款贴息、接入征信系统、债权司法保障等相关事务时参照银行机构 政策执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可享受同等政策。 (省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配合) 

六、营造小微企业融资的良好环境 

(二十三)加快办理土地、房产手续。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小微企业抵押登记业务,可纳入“绿色通道”范畴,进一步加快受理速 度;进一步减少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环节,逐渐向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开放抵押登记端口,前置办理抵押登记业务;压缩登记时间, 2018年年底前将全省抵押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2019年年底前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放宽抵押比率限制;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积极对接国家续贷新政策,及时变更和完善土地、房产等抵押手续,为企业及 时、顺利续贷提供便利。(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二十四)建立银行债权司法清收“绿色通道”。优化债权清收诉讼流程,对银行司法清收案件快受理、快审判和快执行,提高司法清收成效。(省法院牵头,各市政府配合)

 (二十五)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企业债务行为。借助舆论监督、行政、司法等多种手段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对逃废债企业在 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等方面不予合作,对逃废债个人进出境、乘坐高铁飞机、高消费等方面予以限制,不得推选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市政府牵头)

 (二十六)大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各市要依法依规开展守信 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积极引导鼓励不同类型的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支持企业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消除不良影响,恢复融资功能。(各市政府牵头)

 (二十七)强化金融知识普及教育。认真落实国务院《推进普 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组织开展小微企业金融知识普及 教育活动,引导小微企业科学管理、诚信经营,实施人才素质提升 “星火工程” ,加强规范股改和挂牌上市培训。(省中小企业局牵头,省金融办配合)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分 工,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措施,确保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 贵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具体方案于11月15日前报省 金融办备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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